仇志国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仇志国,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泽林,系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负责人:王静宇、贾玉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志国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志国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志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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