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31号
申请人:王书达,现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关淑兰,现住农安县。
被申请人:崔洪军,现住农安县。
申请人王书达因与被申请人崔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洪军所有的吉A6C8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崔洪军所有的吉A6C8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