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达与崔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31号

申请人:王书达,现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关淑兰,现住农安县。

被申请人:崔洪军,现住农安县。

申请人王书达因与被申请人崔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洪军所有的吉A6C8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崔洪军所有的吉A6C8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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