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70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石某某,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