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初长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向杰,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邱常索,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系邱向杰儿子。
委托代理人佟桂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初长贵因与上诉人邱向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初长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初长贵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初长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1177.00元,由上诉人初长贵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