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长贵与邱向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初长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向杰,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邱常索,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系邱向杰儿子。

委托代理人佟桂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初长贵因与上诉人邱向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初长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初长贵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初长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1177.00元,由上诉人初长贵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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