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相君与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牛相君,男,1937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

被告: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赵立波,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牛相君诉被告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相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收。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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