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方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鹤大高速ZT12标项目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896号

原告:重庆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龚豪,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显忠,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周同,男,汉族,1990年05月22 日出生,重庆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河南方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

法定代表人:申方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修厂,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河南方明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鹤大高速ZT12标项目部,住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三道湖镇原东风火车站。

负责人:殷建军,系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男,汉族,1952年6月2日出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鹤大高速ZT12标项目部职员,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方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鹤大高速ZT12标项目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艾遥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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