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18 21:2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何岷霖,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标的为30 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5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5.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0一五 年 一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