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平,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山,男, 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辽县。
上诉人王秀平因与被上诉人李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秀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 由上诉人王秀平负担。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