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542号
原告:孙洪涛,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宝民,白山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洪涛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山市道清支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同意将被告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变更。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于瑞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宝民、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证据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