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民立字第2号
起诉人王树凯,男,1938年10月7日生,汉族,原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银河社区,身份证号:×××。
本院收到王树凯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白山市教育局、白山市林业技工学校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70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利息100 392.00元。
经审查,起诉人王树凯就同一事实在本院已起诉过一次,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浑民二初字第118号调解书,王树凯同意白山市林业技工学校支付给其15 000.00元。2011年7月13日王树凯认为上述调解书显失公平,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8月22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山民申字第49号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树凯现又起诉要工程款,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树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良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思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