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王连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18 21:23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82号

原告王学华,女,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鹏云,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白山市盈利矿业有限公司、王连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标的为2 777 546.200元,案件受理费为29 02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 0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510.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0一五年 三 月  五  日

书记员  王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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