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夏立民,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夏立民诉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标的为750 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1 30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 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 650.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0一五年 二 月 二 日
书记员 王思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