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3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89号

原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福安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由昌青,女,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东升,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该医院设备科科长。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撤回对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20元。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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