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芹与王晓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2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18-2号

申请人邵玉芹,女,汉族,194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王晓昕,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晓昕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何海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