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庞久金。
被告姜永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久金诉被告姜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久金撤回对被告姜永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庞久金。
被告姜永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久金诉被告姜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久金撤回对被告姜永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