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6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8月9日登记结婚,近期感情破裂,曾经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