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6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8月9日登记结婚,近期感情破裂,曾经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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