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有与陈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23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23号

原告王启有,男,1941年10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陈跃国,男,41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花甸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有与被告陈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启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加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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