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再字第6号
原审原告王德全,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杨强,男,36岁,汉族,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德全与原审被告杨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王德全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审原告王德全负担.。
审 判 长 郭亚东
审 判 员 王立秋
人民陪审员 刘恩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汇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