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王立秋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1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22-2号

申请人孙某某(别名李某某),男,汉族,200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理人张利娜,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王立秋,女,196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撤销保全,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立秋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京P*****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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