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清源满族自治县硫化铁矿。
申请人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源满族自治县硫化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清源满族自治县硫化铁矿所有的铲车两台、翻斗车一台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清源满族自治县硫化铁矿所有的铲车两台、翻斗车一台予以查封(车辆详细情况,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被申请人清源满族自治县硫化铁矿继续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售、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障碍。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鹏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