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32-2号
申请人宋德宴,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朱琳,男,198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撤销保全,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朱琳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何海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