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立字第1号
起诉人冯玉环,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苗胜村四组,身份证号:220421196606221919。
2015年4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玉环的起诉状,称东丰镇人民政府在征用其土地时,土地测量少于实际土地面积,故要求判令东丰镇人民政府给付其少测量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及土地测量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起诉人所主张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起诉人应向土地征收及其管理部门主张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参照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玉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鹏舞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慧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