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源 市 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12-2号
申请人郑亚利,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申请人贺小娣,女,1987年生,住辽源市。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小娣驾驶的吉A*****小型客车
的扣押。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