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985号
原告孙忠华
被告汪少海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分公司。
原告孙忠华诉被告汪少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忠华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