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立敏、战利加判决书

2016-07-18 21:2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佟某甲,现住扶余市。

被告战某某,现住扶余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佟立敏诉被告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佟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日自由恋爱订婚,2009年7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战俊涵,2009年10月13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13年1月份至2015年3月2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战俊涵归原告自行抚育,现有财产价值80000元的三间砖瓦房归原告所有。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结婚证一枚。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扶余市陶赖昭镇陶东村治保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枚。证实被告战某某于2013年农历1月8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日自由恋爱订婚,2009年7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战俊涵,2009年10月13日生。被告在2015年2月17日(农历1月8日)因与原告发生争吵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战俊涵归原告自行抚育,现有财产价值80000元的三间砖瓦房归原告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介绍信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战某某自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至今已届二年有余,能够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佟立敏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婚生男孩战俊涵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主张婚生男孩随其生活,由其自行抚育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三间砖瓦结构房屋实际存在,故对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书如下:

一、原告佟立敏与被告战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战俊涵(2009年10月13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宏洲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孙海龙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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