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291号
原告朱海玲
原告于航
原告于开发
原告王波
被告周广志
被告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原告朱海玲、于航、于开发、王波诉被告周广志、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不详,其他联络方式无法提供,致使本院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海玲、于航、于开发、王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60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