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显明与被告王鹏、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2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566号

原告侯显明,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鹏,40岁,住前郭县。

钟平,女,38岁,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

原告侯显明与被告王鹏、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显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3年8月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日杂百货,共计8700元。经索要给了3000元,尚欠5587元,经索要未果。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显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侯显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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