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松原市高鑫儿童妇女用品专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学
被告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原告松原市高鑫儿童妇女用品专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地址不详,其他联络方式无法提供,邮寄送达均被退回,致使本院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高鑫儿童妇女用品专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讼。
案件受理费7 5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