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长德诉被告何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2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498号

原告:贾长德,住前郭县。

被告:何海英,住前郭县。

原告贾长德诉被告何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9日,付天舒、董雷向我借款45万元,何海英是担保人。期间董雷偿还25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还。现诉来法院要求何海英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贾长德不能提供何海英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何海英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长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八月 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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