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448号
原告:张树林,住前郭县。
被告:于凤琴,住前郭县。
被告:孟宪会,住前郭县。
原告张树林诉被告于凤琴、孟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1日,于凤琴、孟宪会向我借款115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还款期限已过,我多次找其索要,未果。故诉来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不能提供被告修涛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修涛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树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树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