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长山与被告赵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2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02737号

(2015)前民初字第2737 号

原告蔡长山,现住前郭县。

被告赵桂芹,原住前郭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蔡长山与被告赵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长山诉称,被告赵桂芹于2014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于2014年4月19日偿还,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长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 ○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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