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02737号
(2015)前民初字第2737 号
原告蔡长山,现住前郭县。
被告赵桂芹,原住前郭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蔡长山与被告赵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长山诉称,被告赵桂芹于2014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于2014年4月19日偿还,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长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 ○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