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诉与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1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重初字第25号

原告杨龙

被告李军

原告杨龙诉被告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462.5元,由原告承担46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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