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重初字第25号
原告杨龙
被告李军
原告杨龙诉被告李军房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462.5元,由原告承担46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