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张振江,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显贵,52岁,住前郭县。
原告张振江与被告王显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振江诉称, 2014年6月7日,原告购买本屯刘志的土房三间,价款为12000元,原告将该房屋维修后,刘志又15000元的价格回购,当时只给原告5000元,欠10000元。后原告、刘志、王显贵协商这10000元由王显贵给付,王显贵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多次索要,王显贵推脱不给。诉来法院要求王显贵给付此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振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张振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