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李永友,现住前郭县。
被告孙占中, 47岁,住前郭县。
原告李永友与被告孙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友诉称, 2010年8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永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李永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