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50号
原告张营
被告田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与被告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健在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35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田健在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35 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二、对原告张营提供的张宏所有吉XXX号本田牌雅阁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车辆由张宏继续使用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立清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