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姜春雨,现住前郭县。
被告杨振冬,30岁,住前郭县。
原告姜春雨与被告杨振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春雨诉称, 2013年1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2600元。约定2014年元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春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刘亚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