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彦成与刘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17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前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徐彦成。

第一被告刘凤杰,女,1961年7月24日生,。

第二被告任福生,

第三被告杨淑芬

原告徐彦成与被告刘凤杰、任福生、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彦成诉称,2014年12月7日,任喜林因收粮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7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后任喜林于2015年1月5日死亡。三被告为任喜林的近亲属,应承担此借款的偿还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70 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三被告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彦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 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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