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36号
原告张立斯
被告赵德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斯诉被告赵德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德昌工资款及奖金各70 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德昌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的工资款及奖金7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预售登记编号为XXXXX,备案合同号为XX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王朝江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立请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