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前民初字第1857号
原告付明江
第一被告刘树军
第二被告刘凤山
原告付明江与被告刘树军、刘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提出抗诉。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孙立清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