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1:1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前民初字第03228号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诉讼代理人高鹏,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王福清,

被告王路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福清、王路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沈凤民(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

被告王福清、王路峰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凤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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