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耿彤
被告于经纬
被告王凤茹
被告张振辉
原告耿彤诉被告于经纬、王凤茹、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凤茹、张振辉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 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立清
审 判 员 韩丹丹
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庆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雷雨峰,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胜民委。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905111512。
被告郭建秋,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前郭县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907086912。
原告雷雨峰诉被告郭建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建秋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雨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连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