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彤诉被告于经纬、王凤茹、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1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耿彤

被告于经纬

被告王凤茹

被告张振辉

原告耿彤诉被告于经纬、王凤茹、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凤茹、张振辉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 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立清

审 判 员  韩丹丹

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庆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雷雨峰,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胜民委。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905111512。

被告郭建秋,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前郭县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907086912。

原告雷雨峰诉被告郭建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建秋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雨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连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