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51号
原告刘忠库
被告王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库诉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库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文礼委3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前房权字第XXXX号的房屋予财产保全。并由刘万玖与刘可营用其所有的位于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育人委房产证号分别为前房权证前字第XXXX号、前房权证前字第XXXX号的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立新位于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文礼委3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XX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查封期间由王立新对房屋进行管理,但不得买卖、抵押,以及办理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切手续。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所有权的,需经本院准许,并向本院提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对刘万玖与刘可营位于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育人委房产证号分别为前房权证前字第XXXX号、前房权证前字第X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查封期间由刘万玖与刘可营对房屋进行管理,但不得买卖、抵押,以及办理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切手续。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所有权的,需经本院准许,并向本院提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立清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关中杰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前诉前保字第51号
前郭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原告刘忠库诉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刘忠库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对被告王立新位于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文礼委3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1704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
二、对刘万玖与刘可营位于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育人委房产证号分别为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36099-1号、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36099-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
附(2015)前诉前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前郭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