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03688号
原告杨鹏
诉讼代理人沈艳东
被告孙忠原
被告唐东兰
杨鹏 孙忠原、唐东兰 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鹏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孙立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