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晓东诉被告赵秀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1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41号

原告刘晓东

被告赵秀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东诉被告赵秀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刘晓东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秀丽在邮政储蓄银行的退休金及在工商银行的退休差补款予以冻结,原告用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前字第XXXX号)及人民币9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赵秀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原),账号为XXXX退休金冻结,至82500元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止。

二、对被告赵秀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松原),账号为

退休差补款冻结,至3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止。

三、对原告刘晓东所有的松原市金岛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证号为前字第XXX)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六个月,扣押期间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止。扣押期间由刘晓东对房产进行管理,但不得买卖、抵押,以及办理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切手续。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所有权的,需经本院准许,并向本院提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立清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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