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前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杜海军
被告刘立丹
原告杜海军与被告刘立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杜海军诉称,2002年7月17日,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杜佳轩。 2010年3月21日原告受到事故伤害后,被告完全不顾夫妻情分,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至此双方已经分居4年多。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立丹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7日,原告杜海军与被告刘立丹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杜佳轩,现年9岁。2011年3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书一份,海波日戈镇朝阳坡村民专业介绍信一份,公告一份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告2011年3月离家出走,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刘晓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海军和被告刘立丹离婚。
二、婚生子杜佳轩(现年9岁)归原告杜海军抚养。被告刘立丹从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400元子女抚养费至杜佳轩18周岁时止。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立清
审 判 员 宋长喜
代理审判员 赵 颖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