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05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09-1号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声

委托代理人:白宇。

第一被告:孙玉玲

第二被告:周永刚

第三被告:吴玉岩

第四被告:徐肖莉

第五被告:杜伯涛

第六被告:张瑜

第七被告:周雪晶

第八被告:吉林省远航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玲

第九被告:吉林省征艺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岩

第十被告:吉林省启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伯涛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前诉中保字第1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吴玉岩所有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丘地号为X,所有权证号为X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玉岩所有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丘地号为X,所有权证号为X的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雷丽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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