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德刚与兰雪松、兰雪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04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秦德刚,住松原市。

被告兰雪松,住前郭县。

被告兰雪迎,住前郭县。

原告秦德刚与被告兰雪松、兰雪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德刚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约定2014年11月25日偿还,逾期后,二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德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 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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