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秦德刚,住松原市。
被告兰雪松,住前郭县。
被告兰雪迎,住前郭县。
原告秦德刚与被告兰雪松、兰雪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德刚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约定2014年11月25日偿还,逾期后,二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德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 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