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61号
原告李秋夫,现住前郭县。
被告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
经营者李文平,系业主。
被告李文平,51岁,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
被告张胜男,46岁,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夫与被告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李文平、张胜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夫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所有的位于前郭县红旗农场的前房权证前字第La22030-00089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前郭县红旗农场平盛米业所有的位于前郭县红旗农场的前房权证前字第La22030-0008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查封期间房屋由被告负责管理、使用。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不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广新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