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该联社职员。
被申请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英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特别程序。
申请费34800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