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46号
原告候纯德,大安市人,住址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姜宇,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纯德与被告姜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纯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宇所有的座落于前郭县长山镇新庙街,房产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长22030-6863号,面积447.13平方米的房产一座。并已提供候纯德所有的位于大安市的房产证号为大房权证大安字第00021051号,房产证号为大房权证大安字第52334号两套楼房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候纯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姜宇所有的座落于前郭县长山镇新庙街,房产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长22030-6863号,面积447.13平方米的房产一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房屋查封期间由被告姜宇对房屋进行管理,但不得买卖、抵押,以及办理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切手续。
二、对原告候纯德所有的位于大安市的房产证号为大房权证大安字第00021051号,房产证号为大房权证大安字第52334号两套楼房予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查封期间由原告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以及办理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切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广新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翠彤
